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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醫療法專欄(21)】醫療訴訟與整形美容(4):美容微針(滾輪)導入療程、【微針滾輪療法】是否屬於醫療行為(1)?


 

2011.6.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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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章請參閱:

 

【醫療法專欄(18)醫療訴訟與整形美容 (1):整形美容(整型美容),其性質是否屬於『醫療行為』?

 

【醫療法專欄(19)醫療訴訟與整形美容 (2):醫師法第28條前段,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整形醫療業務行為之執行,需具有醫師資格及執照

 

【醫療法專欄(20)醫療訴訟與整形美容(3):整形美容(整型美容),於『醫療行為』之判定與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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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關於整形之行為,

 

其判定是否為醫療行為或醫療業務行為之基準,

 

主要應由:

 

 

 


1.基於『診療及治療之目的』為觀察。

2.對人體是否具有『侵入性(治療)』。

 

爰據此討論醫療整形或醫療美容實務上,

 

由韓國所傳過來之『微針滾輪療法』,

 

(又稱為『微針療法』、『微針滾輪導入療程』或『微針滾輪滲透療程』等用詞。)

 

作為案例之思考及討論判定。

 

 

 

按韓國醫療美容界所傳過來之微針滾輪療程(Microneedle Therapy SystemMTSDerma-Rolle),其專利雖源自於德國,然近年於我國醫療美容界所流行,約莫是由韓國所傳入(其中有些製品係大陸製,也請注意),

 

 

 

其微針滾輪療程,即套用坊間對外銷售所稱「微針(滾輪)導入療程(含微針滾輪儀器、保養品等及工具之使用)」,其療程係以治療皮膚凹洞、疤痕、妊娠紋等為目的,亦有針對禿髮之部分,作為生髮療效之治療,其套裝組合產品乍看似乎為美容(美妝)業,然而須區別者,應注意其性質屬於「侵入性醫療行為」。

 

 

 

故一般而言,其製表均會註明於使用微針滾輪之微針長度達0.5 mm以上時, 應由 醫師執行,一般美容師所實施之微針療程,係就微針長度0.25mm0.5 mm之微針導入療程。(審慎言之,美容師應以『微針長度0.25mm』為基準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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