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2年台上字第3153號
要 旨: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故抵押之不動產雖讓與為數人所共有,抵押權人對於受讓抵押物之各人之應有部分,仍得就全部債權行使權利,受讓抵押物應有部分之人,不得僅支付與受讓部分相當之金額,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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