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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77)】和解之內容,得以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


 

2010.3.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620

 

    旨:

 

和解內容,倘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者,則係以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故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應依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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