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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23)】訴之追加,經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即得單獨存在


 

 2010.3.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91年台抗字第212

 

    旨:

 

訴之追加,係利用原有訴訟程序所為之起訴,故為追加時,固須有原訴訟程序之存在,惟一經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追加之訴後,即發生訴訟拘束之效力,而能獨立存在,不因嗣後原訴已經判決確定而受影響。原法院以抗告人於原訴存在時所提追加之訴,因其後原訴業經判決確定,無從與之合併審理,即認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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