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91年台上字第812號
要 旨: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後,債務人對第三人提起給付訴訟,僅屬保存債權之行為,無礙執行效果,尚非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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