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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20)】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無扶養能力,無民法1118條規定之適用


 

2010.3.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91年台上字第1798

 

    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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