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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19)】借用人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配住機關自得請求返還


 

 

 

 

 

2010.3.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91年台上字第1926

 

    旨:

 

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宿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目的在使任職者安心盡其職責,是倘借用人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當然應認依借貸之目的,已使用完畢配住機關自得請求返還。故公務員因任職關係配住宿舍,於任職中死亡時,既喪失其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依借貸目的應認已使用完畢,使用借貸契約因而消滅,此與一般使用借貸契約,借用人死亡時,貸與人僅得終止契約之情形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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