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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交通大隊在鼓山區鼓山路與青峰路口設立的測速照相機,去年8月到今年7月初,共拍到一名李姓男子44次騎車超速違規的照片。搬離戶籍地的李男直到今年6月底接獲老家鄰居通知,前往郵局領取並到超商Ibon查詢,才驚覺被開這麼多張超速罰單。
李男發現測速照相機前方的「前有測速照相」及「限速50公里」的告示牌被樹木枝葉擋住,「根本看不見!」據此向裁決中心提出申訴。但高雄市交通大隊卻回文指,告示牌是否清晰,與李男超速是否該被處罰「本屬二事!」拒絕撤銷罰單,卻火速請人修剪擋住告示牌的樹木。李男發現告示牌「重見光明」,無奈說:「覺得很不公平!」
從事餐飲業的李姓男子表示,他須從梓官區住處騎車到鹽埕區上班,途中會行經鼓山區鼓山路與青峰路口,該路口有測速照相機,但他沒注意到自己曾因超速被拍照,也因為搬離戶籍地,也沒接過超速罰單。
今年6月底戶籍地的鄰居通知李男:「郵局有你的郵件!」李前往領取,赫然發現是9張在鼓山路與青峰路口被測速照相機拍攝的罰單,隔天又接獲通知前往郵局領14張同路口被拍的超速罰單,李嚇得前往超商統一超商Ibon查詢,發現從去年8月開始到今年7月初,共被這支測速器拍44次超速照片,被高雄市交通大隊逕行舉發,每張罰1200元,總共52800元,他只先繳其中3張。
李男指出,鼓山路與青峰路口的限速50公里,但這支固定測速照相警示牌及速限告示牌都被樹木遮擋,「根本看不見!」。李男拍下照片向裁決中心提出申訴,建請撤銷高市交通大隊所開立違規超速告發單,但交大卻引用103年6月6日彰化地方法院判例,回文指稱警示牌與告示牌是否清晰,與李男超速是否該被處罰「本屬二事!」不願撤銷罰單。
李男說,提出申訴數日後,他再度騎車行經鼓山路時,發現先前擋住警示牌及速限告示牌的枝葉都被修剪完畢,「我承認超速是錯誤行為,交大回文也說速限告示牌被擋住與超速開罰是兩回事,但我申訴後,樹葉就被鋸掉,對我真的很不公平!」
《蘋果》向高市交通大隊查證,黃姓逕舉組長坦言,遮掩告示牌的樹木,是交大收到陳情後派人清除,為的是提供用路人辨識與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另因為李男違規時段多為凌晨時段,測照設備閃光燈均有運作啟動,加上樹葉遮掩警告牌面時間點難以釐清,才引用103年6月6日彰化地方法院判例;交大無法直接撤銷罰單,李男可提出行政訴訟。
律師楊岡儒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固定式測速儀器在一般道路應在100公尺至300公尺間,需設立明顯標示,本案鼓山路與青峰路口設立的測速照相機,「前有測速照相」與限速標誌被樹木遮蔽,與無告示牌情況相同,交通大隊依照「固定式測速儀器」超速取締逕行舉發,已經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楊岡儒指出,因為限速標誌被樹木遮掩而被法院判決撤銷罰單已有判決;106年林姓民眾駕車行經雲林縣限速40公里道路,被測速照相機拍到1張時速64公里的照片,雲林縣交通警察隊逕行舉發開罰1800元,林姓民眾發現限速標誌被紅綠燈桿及樹枝遮蔽,提出行政訴訟,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警方的舉發程序不合法,判決撤銷罰單。
高雄市警局一名不願具名的派出所長說,警方舉發交通違規的目的是要維護交通秩序,不是要開罰單、爭績效,因此需要注重程序正義,「違反程序所開的罰單怎算合法?」而且交大引用103年的舊判決拒絕撤銷罰單,心態可議,他建議李男可提出行政訴訟,罰單有機會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