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2012號
要 旨: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之規定,惟意定代理始有適用,若代表或法定代理則無適用該規定餘地。
◎民法第 169 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
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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