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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82)】確認證書真偽之訴,須證書之真偽,即證書是否由作成名義人作成,有不明確之情形始得提起

 

2010.3.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2年台上字第195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請求確認證書真偽之訴,須證書之真偽,即證書是否由作成名義人作成,有不明確之情形始得提起。本件上訴人係主張該股東會議事錄內容不實,而提起確認之訴,並主張該議事錄是否由作成名義人作成,有不明確之情形,而訴請確認,自與請求確認證書真偽之訴之要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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