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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80)】園藝作物之性質,仍屬農作物


 

2010.3.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2年台上字第1096

 

要旨:

 

種植稻、麥、茶、桑等供食衣原料之植物,固為農作物,即為改善居住、育樂環境而種植花卉樹種等園藝作物,以供出售者,既與造林有間,其所栽植之植物,係屬農業經營之一種,仍不失為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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