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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74)】第三人利益契約,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


 

 

 


2010.3.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836

 

    旨:

 

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時,對於債務人自亦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此二者,具有不同之內容,即第三人係請求賠償未向自己給付所生之損害;而債權人則祗得請求賠償未向第三人為給付致其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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