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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52)】本人如已為拒絕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即確定的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010.3.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5年台上字第963

 

    旨: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係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固得經本人承認而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惟本人如已為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即確定的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縱本人事後再為承認,亦不能使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於本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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