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寶寶痞客邦 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最愛
English日本語

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50)】土地嗣後與公路已有適宜之聯絡,周圍地所有人自無須繼續容忍其通行


 

2010.3.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5年台上字第1781

 

    旨: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調和土地相鄰之關係,以全其土地之利用,故明定周圍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惟如土地嗣後與公路已有適宜之聯絡,而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周圍地所有人自無須繼續容忍其通行土地所有人不得再主張通行周圍地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