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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47)】強制執行拍賣程序,委任他人代理應買,應及時提出授權證明書

 

 2010.3.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5年台抗字第553

 

    旨: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拍賣程序係在利害關係對立之不特定多數關係人注視下公開行之,其執行程序事項有即斷即決之必要,以期其程序明確。故應買人雖得委任他人代理應買,惟應即時提出證明書,以證明合法授權之事實,如未提出證明書,代理權即有欠缺,其投標無效,性質上自不許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期命補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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