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上字第1559號
要 旨:
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類似之實務上相同見解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5221號
要 旨:
上訴意旨,拘泥於辭句,而不依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定其為共同正犯如何違背法令。所謂其無何惡意,無共謀恐嚇行為云云,又祇屬單純之事實上爭執,不涉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問題,均不得執以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