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於2024/6/30《風傳媒》網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517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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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因步道隆起跌倒受傷,是否得請求國賠?
恆春環城步道跌倒該案,事實係民眾至環城步道散步,因步道地磚突起且未設置任何警告標示,致遭絆倒受傷,案經急救送醫救助最後仍死亡。撇開繁雜之法律論證不談,國賠案有其法定程序及判斷公務機關被告(即媒體所示「踢皮球」等語),整體而言,該案係究責「系爭步道之地磚隆起所造成民眾傷害,是否得請求國賠?」細部則論其爭點:1.管理維護機關為何人?2.是否具有設置或管理欠缺,以及造成損害「有無」因果關係?
公共設置是否產生危險、公務機關預見及預防可能
檢視「民眾損害」及「設置或管理缺失」與「因果關係」三者,請看該案中最關鍵之論證:「民眾有遭絆倒之危險,而其隆起之情況明顯,被告恆春鎮公所應能預見,並有維修或設置緊告標誌提醒路人,以避免發生危險之可能。」據此,實務上機關常見對此類事件抗辯,略如:「跌倒未必係因『如何如何』(例如該案之地磚隆起,常稱「可能是路旁樹根絆倒或其他原因跌倒」),無因果關係、純屬意外、管理無缺失等等」。總括來說,實務上原告(損害人或被害人家屬)舉證不易;準此,如何妥善蒐證以說服承審法官,成了該類國賠案必要關鍵或重中之重!
回到該案,可明顯查知法院論證,係由「設置或管理欠缺及因果關係」朝向「(整體)預防危險性」之觀點,略如:「如行人行經該處未留意地面狀況,即有遭絆倒之危險,而其隆起之情況明顯,被告恆春鎮公所應能預見」,當審酌「行人絆倒危險」、「步道地磚隆起客觀狀況應設置警示」,可認為公務管理機關具有「預防或防止義務」且能「預見」民眾可能遭受絆倒危險或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