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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怡珍律師法律專欄

2016/2/23 高雄律師潘怡珍律師【親筆手寫遺囑,當心無效!】
親筆手寫遺囑,當心無效!
親筆手寫遺囑屬於遺囑的其中一種方式,在格式上除了注意應記明年、月、日及親自簽名外,在內容上更要注意到有沒有違反民法關於特留分之規定,還有所欲處理的事項,是否有權處理,否則遺囑內容的效力會受到影響。傳統的觀念就是家庭成員應當向心為家、和平共處,老一代人的總想像著各個家庭成員能懂齊家之道,然自私本就是人的天性,自古以來哪個君王不是也和自己手足競爭、猜忌,以我辦案的經驗,爭產糾紛絕對不是只在有錢人家才發生,有時候即使是五位數的存款,甚或社會補助款,都還是可以讓下一代爭得頭破血流、訟事連連,因此奉勸各位,及早規劃身後遺產的分配,以免製造後患於子孫。


【附錄法條】
民法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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