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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生活法律】有關通行權的相關問題。
2014.5.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問題】

是否有永久使用的通行權?
設定了通行權之後是不是只能作通行使用,若用來營利使用是否違約?
如果遇到了地政機關做土地重劃,通行權的設定是否還有效?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別回答如下:

首先,要先跟您說明所謂的通行權,實務上較常見的者有二:
(1)民法第787條以下所稱袋地通行權,也就是土地被其他土地包圍,不經過人家的土地沒辦法連接到道路或是使用者。
(2)民法第851條以下所謂的不動產役權,即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的權利
因為袋地通行權基本上一定只能通行,且除非袋地狀況解除,否則本來就沒有使用期限的問題(相對的對使用的土地有支付償金的負擔),所以以下回答就以不動產役權為認定基礎。

1.通行權有永久使用的嗎?
法律並無就不動產役權同於地上權規定是否一定要設定期限或是最長期限,也沒有準用民法第833-1條,
所以原則上是可以不訂期限的。
但須注意未定期限並不等同於就是可以永久使用,
在符合終止或消滅事由的情況下,仍舊可能會無法永久使用。

2.通行權是不是只能通行使用,若用來營利使用是否違約?
法律上就不動產役權,除非是時效取得,不然多以契約或遺囑方式成立,
然而不論是民法第758條規定或是繼承法的規定,
取得不動產役權都需要有一個書面契約並登記,方生效力。,
內容中勢必提到役權人取得何種權利(通行、汲水、採光…)。
理論上,因為法定只有為使用土地而便宜利用的內容,
所以其實您若與對方定了一個不動產役權契約,
理論上不論約定的不動產役權的內容為何,
因您以該土地營利不可能屬於當時不動產役權的約定內容。
對方就可能可以依民法第859-1準用第836-2、836-3條的規定
終止與您的不動產役權。

除非您們的約定中包含了供您營利使用的內容,
那可能會出現另一個契約法上使用借貸或是租賃的關係,
這又是後話了...

再者,民法第854條雖然說可以進行一定的附隨行為,
例如就通行而言可能是鋪柏油、設置路燈等等行為。
不過設置停車場等應該已經超越"必要"的附隨行為的範圍。

3.通行權之約定如遇土地重劃是否還有效?
土地如果經重劃重新分配,如果產生不動產役權已不能達到設定之目的或設定之目的已不存在,則依照民法第859條或平均地權條例第64條的規定,不動產役權會視為消滅。
如果重劃後沒有影響,還是有可能可以以仍具有設定目的來主張通行權繼續有效的。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第 859-2 條
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

第 836 條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 836-2 條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 836-3 條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第 854 條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第 859 條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4 條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希望這些資料及回答可以給您參考。

祝福平安、健康幸福富貴吉祥與順心如意
帝謙法律-兔寶寶律師 敬筆20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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