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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生活法律】Google地圖擷取合法嗎 ?
2014.3.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問題】Google地圖擷取合法嗎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您的問題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請注意「著作權法」及其引用、重製權的規範。
因此,主要是看「客觀及具體使用」的狀況。
 
Google地圖,是屬於「著作權法之圖形著作」,應此受著作權法保護。
您要將Google地圖引用或擷取,基本上要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情形(您的情況,主要請參考65條),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利用。
 
例如: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部分也請您參考。
 
祝福平安、健康幸福富貴吉祥與順心如意
帝謙-兔寶寶律師  敬筆2014.3.26
 
【附錄】著作權法
第 3 條(節錄)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節錄)
第 4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45 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希望這些資料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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