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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生活法律】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
2014.3.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目前有友人詢問,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的資訊,
其實關於「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非常的多,由於
您提到「誰可以告訴我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哪一國的都可以」,
所以或許應該是跟「社會福利制度」比較相關的法規。
 
一般來說,社會保障之層面非常廣泛,包含社會福利(Benefit /Service)、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社會救助(Social Relief)等等,乃至家庭暴力保護,保護令核發,都屬於廣義社會保障的範疇。
 
至於比較長遠的部分,例如:年金保險、國民失業(保險)救助等等,大概與高齡社會,醫療保健(Sickness and Health)等範圍較相關。
 
例如:我國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健保法)
第1 條(立法目的及保險事故範圍)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其性質即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有關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行政經費,固應中央負擔,本案爭執之同法第二十七條責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之保險費,非指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執行費用,而係指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價,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部分保險費外,地方政府予以補助,符合憲法首開規定意旨(大法官釋字550號解釋文參照)。】
 
另外,例如勞動基準法(勞基法),也是屬於保護勞工的重要法規。
 
如果舉外國制度或立法例來說,例如:北歐國家、英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都相單完善,而日本法制上,日本(国民健康保険法)、(日本)労働基準法、児童福祉法(兒童福祉法,這些日文應該可以顯示,基本上都屬於「社會保護及廣義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等的法規範」)
 
(兔寶寶律師自己在大學的社工系、內政部社福中心、社會工作人員研究中心都有授課,也是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的顧問。)
 
例如:(日本)労働基準法(勞基法),以下我引用第一條(勞動基礎條件)、第四條(男女平等同酬)及第五條(強制勞動禁止),大概就可以看出其平等、人權的理念及社會保障觀念。
 
第一条(労働条件の原則)
1.労働条件は、労働者が人たるに値する生活を営むための必要を充たすべきもの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この法律で定める労働条件の基準は最低のものであるから、労働関係の当事者は、この基準を理由として労働条件を低下させてはならないことはもとより、その向上を図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四条(男女同一賃金の原則)
使用者は、労働者が女性であることを理由として、賃金について、男性と差別的取扱いをしてはならない。
 
第五条(強制労働の禁止)
使用者は、暴行、脅迫、監禁その他精神又は身体の自由を不当に拘束する手段によつて、労働者の意思に反して労働を強制してはならない。
 
希望這些資料給您參考。
 
祝福平安、健康幸福富貴吉祥與順心如意
帝謙法律-兔寶寶律師  敬筆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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