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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生活法律】精神疾病之強制治療或住院

2016.6.8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生活法律【精神疾病之強制治療或住院】

 

今天,看到一則令人心痛的新聞。
內容是病患打傷(彰化秀傳醫院的)藥師。
據報導,該病患是位領取障礙手冊的民眾。

 

「難道,刑法上的精神耗弱或心神障礙,」
「無責任能力等等,就無刑事責任?」

 

【解答】當然不是!
兔寶寶律師不講解太多,也不多延伸談什麼「原因自由行為」或「自陷精神障礙」這些討論。

 

我們用一個更簡易的角度來說明。

 

「如果確實經專業身心科醫師(們)診斷及鑑定,」
「並且符合強制治療、就醫或住院之規定。」

 

那麼,基於對「病患及社會安全之保障」,
當然要依法來送「強制治療、強制住院」。

 

關於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病人權利及保護人義務
例如:精神衛生法第41條規定,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 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 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 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 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 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 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 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又例如:精神衛生法第42條規定,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 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

 

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 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 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

 

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 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 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 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 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 安置進行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 取改善措施,並得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所以,實務上除了精神衛生法,
尚有其他相關配套法規。

 

我們來看看這些相關法規:
(1)精神衛生法
(2)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3)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5)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6)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7)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8)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9)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10)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作業要點
(11)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以上法規,也請朋友們參考。

 

衷心盼望,
「對於努力認真,辛勞盡責的醫護人員,
「我們應該尊重及深深感謝。」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6.6.8.p.m. 17.50

 

相關新聞及網址: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607/881150/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2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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