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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生活法律】【繼承法/拋棄繼承】孫子女是否要辦理拋棄繼承之問題?

2016.3.16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生活法律】繼承法/拋棄繼承
【孫子女是否要辦理拋棄繼承之問題?】

 

【問題】父親今年初死亡,(母親早歿),請問如果辦理拋棄繼承,要連我的子女(父親的孫子女)一起拋棄繼承嗎?

 

【解答】需要!(細部應依其順序及親等)
關鍵:民法第1176條第5項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1.先畫出被繼承人為中心的【繼承系統表】。
2.本件:
(1)父-(2)子女(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3)孫子女(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3.子女需先辦理拋棄繼承,如其他同一順位均拋棄繼承,
再由其子女(孫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4.請注意,2.(2)(3)都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建議之後修法,改成「子女」。)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6.3.16  午後
 

 

【附錄】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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