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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狀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狀範例(3):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1):法官自行迴避事由


 

2011.12.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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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訴狀分類索引:【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及教學)總目錄分類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03.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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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1款、第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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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

 

案號:

 

股別:

 

聲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即原告/被告)   (住址)

 

為聲請法官○○○迴避事:

 

一、按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如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者;(八)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者;(九)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者;(十)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原裁判者;(十一)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者。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機關間○○事件,現在 貴院以○○年度訴字第○○○號審理中,分由法官○○○、○○○與○○○審理。經查其中法官○○○曾在○○機關參與本件訴訟事件的行政處分(說明:請表明有上列那一款的情形),有‥‥‥可證(說明:聲請迴避的原因,依法應從向法院聲請之日起三日內釋明),依法應該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為此依法聲請法官○○○迴避。

 

 

 

此致

 

○○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據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聲請人   ○○○(簽名蓋章)

 

 

 

(說明:行政法院的書記官及通譯有上列應自行迴避的原因,而不自行迴避時,當事人也可以向行政法院聲請書記官或通譯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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