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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88)】小客車租賃收取定金,不可超過總租金30%!(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4條、第5條、第20條暨其應記載事項第4點及第5點修正草案)


 

2013.8.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小客車租賃收取定金,不可超過總租金30%

 

 

 

為因應國人租車旅遊需求日益興盛,尤其是在春節假期、寒暑假期間,更顯供不應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完成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4條、第5條、第20條暨其應記載事項第4點及第5(修正草案)」案(下稱本案),並請交通部儘速依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實施。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租車業者收取之定金不得超過總租金30%

 

為避免消費者欲取消租車時,因訂車時即被迫支付全額租金,從而被部分租車業者全部沒收之消費糾紛,本案規定:當消費者訂車時,倘業者要收取定金,最高不可超過總租金總額之30%

 

二、租車業者依消費者解約通知到達日按比例退還已繳之定金

 

為避免消費者欲解除租賃契約時,發生業者拒不退還定金或僅願意退還少額定金之消費糾紛,本案規定:租車業者應依消費者之解約通知到達日,依比例退還消費者所繳之定金(詳如附表)

 

三、租車業者之違約責任

 

為避免年節、寒暑假租車需求量極大的時節,發生「消費者已完成訂約,繳交訂金,並收到業者之確認訊息,卻於交車日,接獲業者告知無車可派」之消費糾紛,本案規定:業者應依預收之定金加倍賠償消費者;倘業者未收定金,則依租金總額加倍賠償消費者

 

 

 

行政院消保處同時提醒,在規劃旅遊行程,決定租車前,要先善用交通部公告的契約範本,並且貨比三家,妥為了解比較契約內容,不宜逕以租車費用之高低,作為訂約的唯一因素。另外,在取車時,亦請先了解租賃車輛的狀況及其隨車配件,均應合於約定之使用狀態,這樣才能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產生。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B5053511075E6FDE

 

最後紀錄日期:2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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