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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80)】行政院(消保處)保護消費權益永不停歇


 

 

 

2013.6.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標題:行政院(消保處)保護消費權益永不停歇

 

 

 

針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簡稱消基會)(4)日發布之「政府把關不利-箝制民間檢驗權,業者管控也失靈」新聞一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29條之修正目的係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衡平產業發展

 

鑒於消保團體具公益性質,檢驗相關產品可為消費權益把關,然其檢驗結果及過程曾遭工商團體質疑,並具體建議消保團體應於公開調查經過及結果前,先就調查經過及結果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之機會。惟實施檢驗及公布結果係消保團體具有之公益特徵,在尊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考量下,經行政院(消保處)及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多次邀集全國工商團體、消保團體、學者專家及各主管機關召開研討會議、公聽會及消費者保護會議,達成「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前項檢驗結果後,應公布其取樣、儲存樣本之方式與環境、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及經過,並通知相關企業經營者」(3)及「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第二項檢驗結果有錯誤時,應主動對外更正,並使相關企業經營者有澄清之機會(4)之修法共識,以作為消保團體之公益任務與企業經營者之權益間衡平之考量。

 

綜上,消基會指稱「目的為箝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事實上,此一修正條文就是『消基會條款』,因為消基會成立30餘年以來,每個月都會發布12次的市售商品檢驗報告,已有一定的影響力,令人質疑政府的立場到底是站在消費者這一邊、還是財團那一邊?」尚有誤解。

 

 

 

二、立法院已要求行政院衛生署研議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消基會所建議政府設置「消費者保護基金」,立意良善,然因消保法所定義之企業經營者範圍相當廣泛,涉及各行各業,為使行政資源有效運用,宜以特定之行業為範圍,如此,則基金之設置目的及用途將較易設定,基金之收支、保管與運用亦較單純,有利於基金之運作,衛生署主管之藥害救濟法即屬一例。目前立法院業於531日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並附帶決議請衛生署研議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將可達到消基會建議設置「消費者保護基金」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目的。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EB452E520C14F347

 

最後紀錄日期:2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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