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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79)】衣物送洗問題多 如何自保有撇步!(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衣物遺失、衣物毀損、店家倒閉、不當收取附加費用)


 

2013.6.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標題:衣物送洗問題多如何自保有撇步!

 

 

 

每逢季節交替時節,洗衣店的生意總是特別好,然而看似尋常的衣物送洗,卻是紛爭不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統計去101)年各地方政府受理洗衣申訴案共有98,包括衣物送洗毀損75件,衣物或配件遺失14件,其他個案還包括店家倒閉、不當加收附加費用,以及延遲交付等爭議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洗衣糾紛中,送洗衣物毀損或遺失比例偏高的主因,是消費者在事件發生前,不懂得如何確保權益,事後又無法主張權益,因此該處特別提出4個常見的申訴類型案例,供民眾參考:

 

(一)衣物遺失理賠碰壁

 

案例:許小姐將在日本購買價值15千元的滑雪褲拿到洗衣店送洗,沒想到幾天後要取件時,店家竟推說找不到褲子,甚至還態度惡劣的說,大不了賠償洗衣價(50)20倍即新台幣1000

 

消保處提醒:依「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送洗衣物不能返還時,顧客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衣物價值者,賠償金額依該送洗衣物折舊或其他因素計算之無發票或其他單據者,最高以洗衣價之20倍賠償另送洗衣物之價值特別昂貴或具特殊意義者,顧客得事先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之洗衣價及不能返還或毀損之賠償數額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以許小姐的申訴案為例,若許小姐能提出當初購買滑雪褲之發票或相關憑證,即可要求業者按該件褲子的現有價值賠償;另許小姐在明知衣物價值昂貴,則在送洗前,事先與業者約定褲子的送洗價格,以及褲子無法返還或毀損的賠償數額,即可保護自身權益。

 

 

 

(二)衣物毀損業者推卸責任

 

案例:邱小姐將CHANNEL的麂皮外套送洗,因擔心業者不善處理,送洗前再三詢問業者有無清洗麂皮外套經驗,甚至約定以高額洗衣費$1,000元清洗衣服,沒想到取件時,外套不但起毛球,還有磨損痕跡。事後業者即以「衣服原本材質就不好」為藉口推卸責任,甚至避不見面。

 

 

 

消保處提醒:依「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送洗衣物因洗滌不正確而毀損者,最高應依洗衣價之15倍賠償之另有約定衣價或毀損賠償者,不限前述所定之賠償數額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邱小姐和業者有約定洗衣價,自然可主張業者應以約定洗衣價的15倍,即$15,000元賠償衣物毀損的過失。

 

 

 

(三)店家倒閉無法取回預付款

 

案例:沈先生因洗衣業者大打廣告「預繳款3000元以上,每件衣服洗衣價只要39」,乃預繳4000元,並送洗10件衣服。未料欲取件時,業者竟深門大鎖,電話、手機無人接聽,沈先生不但損失預繳款,連送洗衣服都無法取回。

 

 

 

消保處提醒:洗衣業者大都有推出預繳服務,只要消費者先付款,即可享有折扣優惠。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消費者在享受即時優惠的同時,也應該注意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當業者異常推出「超低價」、「超低金額」的促銷優惠時,不妨提高警覺、小心謹慎,不要一次繳交過多的預付款,以免像沈先生一樣,錢沒了、衣服也拿不回來。

 

 

 

(四)不當收取附加費用

 

案例:林先生利用7-11代收洗衣之便,分次將衣服送洗,第一次取件時發現衣物未清洗乾淨,於是要求取回第二批甫送洗的衣服,但洗衣業者卻要求加收$125元的運費,讓林先生相當不滿。

 

 

 

消保處提醒: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由林先生的案例可以發現,業者擅用契約條款,對消費者課以不合理的義務,倘消費者認為契約條款內容顯失公平,可以主張契約無效,並進行申訴。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時至換季時節,衣物送洗前應切記下列各項注意事項:(一)慎選信譽較佳的洗衣業者,也應了解店家對於衣物洗滌損毀後的賠償約定;(二)留意衣物上的洗滌標示,對於部分特殊款式衣物、衣物沾有污漬等需要特別處理,或有配飾的衣服,均應提醒店家留意,另較具價值或有特殊意義的衣物等,均應在單據事先註記清楚,及註明遺失或毀損的處理方式;

 

(三)提取衣物時應即現場檢查,以免事後與店家發生爭議。

 

 

 

另行政院消保處再呼籲消費者對於預付型的交易,也應該提高警覺,千萬不要貪便宜,讓自己「賠了夫人又折兵」!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A255A89B08F8DDCB

 

最後紀錄日期:20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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