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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新聞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勞工新聞(105)】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因職災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得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2013.8.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勞工因職災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得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勞工如果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以向勞委會勞保局申請從不能工作第4日起的職災傷病給付。住院或不能工作的門診治療期間如確實因該傷病所致者,均可列入補助計算範圍,但要「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才符合請領規定。

 

 

 

職災傷病給付計算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50%

 

 

 

舉例來說,甲君從事木工業,在工作中不小心被電鋸割傷手指,導致肌腱斷裂,持續門診治療不能工作,未能領到原有薪資,期間共30日。假設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30,300元,一日的職災傷病給付是707【﹙30,300÷30×70%】,甲君可請領的職災傷病給付共計19,089707×303﹚日】。

 

 

 

另乙君從事內勤工作,在工作中不小心被美工刀割傷手指,利用晚上時間到診所治療數次,白天仍持續到公司工作,如此就不符合上開「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的請領規定,所以不能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勞委會勞保局提醒,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時,申請書的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原因及不能工作期間均應據實填寫,如填寫不實詐領給付者,將按給付金額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相關法規內容,請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查詢。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213046f:74cd&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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