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專欄

2026/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裁判評釋】請求離婚再審
【裁判要旨】
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或定期失效者,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該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請求救濟,使其已確定之案件重啟訴訟程序,不受法規範宣告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系爭憲法法庭判決(112年 憲判字第4號判決)關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完全剝奪其(即唯一有責配偶) 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之諭知,係以代替立法者彌補漏洞之宣告,宣示系爭但書規定於個案顯然過苛之情形,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令相關機關依該判決意旨限期修法,未依限完成修法時,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系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裁判之,則系爭但書規定於個案顯然過苛情事之範圍內,既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自有首揭條文之適用。

原文刊載於全國律師月刊2025年12月號

全文:
https://www.twba.org.tw/upload/article/20251216/1d4d66b96d6545e3a3dff6d997851b1b/1d4d66b96d6545e3a3dff6d997851b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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