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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162)】袋地通行權之目的:發揮經濟效用、促進物盡其用


 

2011.2.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947

 

要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袋地、袋地通行權、經濟效用,拋棄。

 

 

 

【附錄法規】

 

民法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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