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聲字第349號
要 旨:
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
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
生效力。亦即原裁判之效力,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對原裁判上訴或抗
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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