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寶寶痞客邦 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最愛
English日本語

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119)】表見代理之規定,僅意定代理始有適用

 

2010.7.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2012

 

    旨: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之規定,惟意定代理始有適用,若代表或法定代理則無適用該規定餘地

 

 

 

◎民法第 169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

 

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