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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111)】被害人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範圍

 

2010.6.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9年台上字第2734

 

    旨: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關於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於債務人應負無過失責任者,亦有其適用

 

 

 

民法217  (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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