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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109)】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不適用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2010.6.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80年台抗字第43

 

    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項在第二審程序之特別規定,自排除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而優先適用。易言之,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經他造同意外,無準用上開法條但書規定,法院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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