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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97)】受擔保利益人之行使權利,例如:向法院起訴或聲請調解


 

2010.4.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抗字第413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如聲請調解聲請發支付命令)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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