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抗字第114號
要旨:
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