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上字第1310號
要旨: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責問權即已喪失,當事人不得以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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