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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89)】通常事件誤為簡易事件,當事人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責問權之喪失


 

2010.4.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上字第1310

 

要旨: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責問權即已喪失當事人不得以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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