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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62)】雙重買賣(多重買賣)與所有權登記效力,其物權歸屬應以所有權登記為準


 

 

 

 

 


2010.3.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3243

 

    旨:

 

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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