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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60)】承攬契約,倘瑕疵程度已達建築物有倒塌之危險,定作人自得解除契約


 

2010.3.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3265

 

    旨: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但書規定,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係指承攬人所承攬之建築物,其瑕疵程度尚不致影響建築物之結構或安全,毋庸拆除重建者而言。倘瑕疵程度已達建築物有倒塌之危險,猶謂定作人仍須承受此項危險,而不得解除契約,要非立法本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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