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4年台上字第163號
要 旨: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固以讓與租賃物之所有人為出租人為其要件,然第三人如得所有人同意而為出租時,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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