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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58)】回復共有物之請求,聲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


 

2010.3.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84年台上字第339

 

    旨: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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