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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35)】價金減少請求權之行使及範圍


 

2010.3.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7年台簡上字第10

 

    旨:

 

買受人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所得主張之價金減少請求權,一經買受人以意思表示行使出賣人所得請求之價金,即於應減少之範圍內縮減之。換言之,出賣人於其減少之範圍內,即無該價金之請求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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