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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

2014/5/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生活法律】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另有子女,在台繼承人該如何辦理繼承?
2014.5.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問題】

我父親三年前過世,可是他在台銀有一個軍公教的戶頭一直無法解約提領出來,問題出在我只有一個哥哥(原先以為),可是我的身分證卻登記為三男,之前一直認為是記載錯誤,父親過世後到台銀辦理帳戶解約卻因為缺次男而無法辦理,到戶政事務所欲辦理出生別變更,戶政向國防部調閱資料,結果我父親在國防部的資料中記載他過去在大陸曾有一段婚姻,且有一個兒子,因此戶政認為我的出生別無誤,問題是大陸那邊我們從來沒聯絡過,根本無法舉證或確認當初的記載是否屬實,現在就僵在這,不知該如何辦理?

您好,兔寶寶律師回答如下:
據您所述,您父親繼承人中之「次男」極有可能在台灣並未設有戶籍,此部分請您再向戶政機關確認。倘次男確實在台灣並未設有戶籍且依國防部資料是在大陸所生,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該名次男應屬大陸地區人民。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年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在臺灣地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如果超過3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因此,據該條規定,您父親過世迄今如已逾3年,則該名次男已喪失繼承權,即便現在出現,他亦不得再要求繼承您父親之遺產。您可持該國防部文件向台銀人員說明次男已視為拋棄繼承,您父親現有之繼承人僅有您與另一位在臺灣之兄長,請求台銀給予辦理。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祝福平安幸福
兔寶寶律師  敬筆
20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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