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法人之名譽或信用權受侵害,得否請求精神賠償?
2025.9.8 楊岡儒律師
拙文將載於全國律師月刊114年9月號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併案涉「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
裁判要旨: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
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得僅因法人無精神上痛苦,即一概否准其請求。(另涉《公平交易法》之範疇,細部請參考本件評釋內容)
全文發表後,將另行刊登。(以下空白)2025.9.8